AI“创作物”获得著作权保护仍有路要走

来源:本站 作者:中联信科 日期:2020-04-21 11:33:44 浏览: 410

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吴学安

机器人不是人,它写出来的东西能享有著作权吗?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蓬勃兴起,开始出现在新闻写作、视频音乐创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一由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为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

人工智能时代,软件已可自己生成相关内容。这些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吗?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去年12月4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备受关注。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也有法律人士表示,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IP的保护和应用又出现了很多新话题,在学术界和经济界引发热烈讨论。随着人工智能在新闻采写、文学创作等领域大显身手。尤其是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曾让人为之一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大量出现以及可预见的快速增长,引发了人们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等问题的热烈探讨。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易继明提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是有版权?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引发业内学者热议。一时成为著作权保护的热点话题。

人工智能的实质就是研究如何用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人工智能创作物”实际上是一种拟人化的表达,其本质是人类利用计算机系统或者计算机系统本身自动生成的内容,因此,称之为“计算机生成内容”更为贴切。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学艺术内容已经“正在逼近”现实甚至是“已经实现”的现实。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产生商业利益,法律必须对这些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给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

知识产权就是通过鼓励社会创新,对于那些目前具有新颖、创造性、实用的东西进行保护,让它具有专有权,通过这个专有权激励更多人创造。一方面,只有作为人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真正的原创只能来自于人类自身,因为创作本质上是独特的生命体验及其表达,是作者个性和人格的体现;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承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空间,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主体关系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必须站在人的立场为新的物种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归属,也是为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法律的变革做出探索。

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甚至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以及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确有必要进行新的立法规范,但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保护并无可能。一方面,在人工智能日益渗入人类创作活动的今天,著作权法关于作者和作品的判定规则依然有效。就像计算机程序不可能成为作者一样,依靠计算机程序对获得信息的分析和处理,按照特定算法形成的生成物,同样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另一方面,传统的著作权涉及的是创作者的保护,相关的邻接权倾向于创作者、投资者。即使机器人真的可以像人类一样创作,鉴于机器人并非人类,法律也不见得需要对这些成果加以特殊保护,因为这并非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如何处置由人工智能产生的智力成果,可能反倒不是那么重要,因为对这些非人类“创作者”而言,保护和激励并不是促进传播的必要手段。

机器人是人类创造的,其目的是为了服务人类,即便人类的很多工作可以被机器人取代,人类作为整体是不可能被机器人取代的,除非人类对机器人失去了控制。所以未来的法律可能更关注如何限制人工智能、保护人类及地球上的其他物种,而不是把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来保护。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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